铅酸蓄电池充电方法和注意事项
新的蓄电池投入使用后,必须定期地进行充电和放电。充电的目的是使蓄电池贮存电能及时地恢复容量,以满足用电设备的需要。放电的目的是及时地检验蓄电
池容量参数,及促进电极活性物质的活化反应。蓄电池充电和放电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蓄电池的电性能及使用寿命。目前对蓄电池充电的方法很多,选择
科学合理的充电方法将会大大提高蓄电池的维护效果。
1 蓄电池常用的充电方法
1)恒定电流充电法
在充电过程中充电电流始终保持不变,叫做恒定电流充电法,简称恒流充电法或等流充电法。在充电过程中由于蓄电池电压逐渐升高,充电电流逐渐下降,
为保持充电电流不致因蓄电池端电压升高而减小,充电过程必须逐渐升高电源电压,以维持充电电流始终不变,这对于充电设备的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一般简
陋的充电设备是不能满足恒流充电要求的。恒流充电法,在蓄电池允许的充电电流情况下,充电电流越大,充电时间就可以缩短。若从时间上考虑,采用此
法有利的。但在充电后期若充电电流仍不变,这时由于大部分电流用于电解水上,电解液出气泡过多而显沸腾状,这不仅消耗电能,而且容易使极板上活性物质
大量脱落,温升过高,造成极板弯曲,容量迅速下降而提前报废。所以,这种充电方法很少采用。
2)恒定电压充电法
在充电过程中,充电电压始终保持不变,叫做恒定电压充电法,简称恒压充电法或等压充电法。由于恒压充电开始至后期,电源电压始终保持一定,所以在
充电开始时充电电流相当大,大大超过正常充电电流值。但随着充电的进行,蓄电池端电压逐渐升高,充电电流逐渐减小。当蓄电池端电压和充电电压相等时,
充电电流减至最小甚至为零。由此可见,采用恒压充电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充电后期充电电流过大而造成极板活性物质脱落和电能的损失。但其缺点是,在
刚开始充电时,充电电流过大,电极活性物质体积变化收缩太快,影响活性物质的机械强度,致使其脱落。而在充电后期充电电流又过小,使极板深处的活性物
质得不到充电反应,形成长期充电不足,影响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所以这种充电方法一般只适用于无配电设备或充电设备较简陋的特殊场合,如汽车上蓄电池的
充电,1号至5号干电池式的小蓄电池的充电均采用等压充电法。采用等压充电法给蓄电池充电时,所需电源电压:酸性蓄电池每个单体电池为2.4~2.8V左右,
碱性蓄电池每个单体电池为1.6~2.0V左右。
3)有固定电阻的恒定电压充电
为补救恒定电压充电的缺点而采用的一种方法。即在充电电源与电池之间串联一电阻,这样充电初期的电流可以调整。但有时充电电流受到限制,因此
随充电过程的进行,蓄电池电压逐渐上升,电流却几乎成为直线衰减。有时使用两个电阻值,约在2.4V时,从低电阻转换到高电阻,以减少出气。
4)阶段等流充电法
铅酸蓄电池准入严格
《准入条件》将严格执行。《准入条件》是保障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部准入条件。为保障《准入条件》的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
业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信部;工信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为了避免企业规避准入审核,《暂行办法》强调: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
准入审查申请书》;工信部将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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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蓄电池容量不达标事出有因 随着移动电话软硬件技术的不断升级,电池容量成为消费者选择手机的重点关注项目。近期,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锂离子蓄电池质量安全进行了重点排查 。 天津地区通讯产业集中,天津空港局现管辖出口手机企业两家及手机锂离子蓄电池企业6家,锂离子蓄电池月均出口5000批以上。空港局对16批出口锂离子蓄 电池进行了备案检测和高风险项目专项抽查验证,检出1家出口企业的2批次产品20℃放电项目不合格,实测容量达不到产品标称容量。 经分析,电池容量不达标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现有电池生产企业大多为电池组装企业,电池芯等主要部件依靠进口或国内采购,电池芯本身存在质量缺 陷。二是部分电池生产企业不具备电池容量检测的仪器设备,缺乏电池容量质量控制的意识和手段。三是部分电池企业执行的生产检测标准与检验检疫相关检验 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等)不一致。 对此,空港局建议检验检疫部门:在严密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电池容量专项检测工作;提示和帮助企业完善电池容量检测的仪器设备,加强对 原材料电池芯的品质检验,提高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结合日常监...
我国提高铅蓄电池行业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 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针对这种情 况,《准入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 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准入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 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板 栅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准入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 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