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参照标准
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 (2005年修订)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通常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2 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 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1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13.12.3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13.12.4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12.5 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13.12.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13.12.7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13.12.8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二、楼层配电箱中装设电气火灾监控产品
三、Acrel6000 系列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典型组网图(单体建筑)
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典型组网图(建筑群建筑)
六、软件功能概述
七、产品所取得的证书及报告